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3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6号局长令发布),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证书包括四种形式:
计量认证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颁发,使用CMA标志;
审查认可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颁发,使用CMA标志;
验收证书: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质量(纤维)检验机构颁发,使用CAL标志;
授权证书:对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颁发,使用CAL标志。
二、资质认定证书(格式见附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编号方法执行。
三、计量认证证书编号采用11位数字式编号方法:
XXXX(发证年份)XX(发证机关代码)XXXX(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X(实验室领域分类代码)
第1—4位数:发证年号;
第5—6位数: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区、市)的代码规定为:
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贵州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
国家认监委颁证的,代码为00
第7—10位数,发证机关的发证流水号。
第11位是实验室领域分类字母代码,具体代码是:
A—机械汽车B—化工C—轻纺商贸D—电力E—有色冶金F—水利海洋供排水G—国土资源H—信息产业J—石油
K—科研教育L—安全生产M—建材N—铁道P—交通Q—食品、微生物R—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S—卫生医药T—煤炭U—环保V—农牧鱼林W—国防科工X—公安Y—计量校准Z—质检系统及其他
验收证书编号方法是:
国家认监委验收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质检机构:(年份)国认监验字XXX号;
国家认监委验收的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年份)国认监纤验字XXX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的机构:(年份)(省/区/市简称)质监验字XXX号;
授权证书编号方法是: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机构:(年份)国认监认字XXX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年份)(省简称)质监认字XXX号;
对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编号方式采用计量认证编号方式,最后一位字母为I。
四、CMA、CAL标志图形沿用原设计式样。
五、资质认定证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各发证机关停止发放原版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已经获证机构证书尚未到期的,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书更换手续。2007年1月1日后,原有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失效。
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格式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