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布4项WTO/TBT通报(G/TBT/N/EU/45、G/TBT/N/EU/46、G/TBT/N/EU/47、G/TBT/N/EU/48),分别通报了空间加热器和热水器的ErP(2009/125/EC)生态设计及能源标识(2010/30/EU)实施条例草案。其中G/TBT/N/EU/45通报了空间加热器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最低能源性能、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最大声功率级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包括锅炉空间加热器、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热泵空间加热器、锅炉组合式加热器和热泵组合式加热器。这些加热器以空间加热为目的,向水性中央供暖系统提供热量,或者为输送热饮用水和卫生用水提供热量。这些加热器设计使用气体或液体燃料,包括生物质、电和环境或余热。
条例不适用于:
1.主要使用生物质燃料而专门设计的加热器;
2.使用固体燃料的加热器;
3.在指令2010/75/EU范畴内的加热器;
4.仅以提供热饮用水或卫生水为目的而产生热量的加热器;
5.加热和分发气体热传递介质(蒸汽或空气)的加热器;
6.与最大电容量为50千瓦或以上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
7.设计用于配备2018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热发电机的加热器和加热器外壳的热发电机,以取代相同热发电机组和相同的加热器外壳。更换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清楚地表明其用途是加热器
二. 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草案附录II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最低水加热能效、最大声功率级以及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
1.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
空间加热器的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分(见表1)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条例生效2年后,第二阶段为条例生效4年后。
2. 最低水加热能效
空间加热器的水加热能效要求(见表2)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条例生效2年后,第二阶段为条例生效4年后。
3. 最大声功率级
条例生效2年后,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声功率级不得超过表3的最大限值。
4. 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
条例生效3年后,锅炉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氮表示)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使用气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120 mg/kWh
条例生效5年后,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氮表示)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4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420 mg/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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