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欧盟颁布EU 1272/2013号法规,修订《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EC 1907/2006》(EC 1907/2006,REACH法规)对于多环芳香烃 (PAHs) 含量的限制要求。此次修订增加了与皮肤或口部长时间接触的橡胶与塑料物品的多环芳香烃含量限制要求,并对玩具的多环芳香烃含量采用特别限制。新要求将于2015年12月27日起实施。
多环芳香烃是由一组结构相似的物质组成,当中某些物质带有致癌特质,其余物质亦被怀疑有同样特性。多环芳香烃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杂质,并非被蓄意加入于消费品中。以塑料为例,制造过程使用的矿物油,往往含有多环芳香烃这种污染物。碳烟 (carbon black)被用作塑料和橡胶的着色剂与填充剂,当中亦蕴含多环芳香烃成分。
REACH法规附件 XVII 第50条早已规定轮胎制造使用的填充油内8种多环芳香烃的含量。该8种物质现进而受到二个新增段落内容的要求约束。根据新增的段落要求,塑料及橡胶部件若有上述任何一种多环芳香烃成分,含量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对于直接与皮肤或口腔长时间或短期反复接触的物品,含量不得超过1 毫克/公斤,包括运动器材,用具,衣服及服饰等。
• 对于直接与皮肤或口腔长时间或短期反复接触的玩具,含量不得超过 0.5 毫克/公斤。
上述规定将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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