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特定的电子设备进入加州市场时,将限制使用加州RoHS法令中所规范的四种有害物质,即鎘,汞,铅,六价铬(不包括阻燃剂)。
加州《电子废弃物循环法案》早于2003年9月完成立法,涉及加州RoHS的内容在25214.10章节。对四项重金属的最大浓度值限制与欧盟RoHS一致,但在适用范围上有不同。
SB50法案现在的适用范围是阴极射线管 (CRTs)、使用阴极射线管的设备 (CRT 设备)、纯平显示器或其他的对角尺寸超过4英寸的类似视频显示器。这些产品被有关部门确定报废后会成为危险废弃物。
另一个被提议的法案(AB2202)与欧盟RoHS更类似,它延伸了法规的范围,也就是说,将SB50函盖的范围扩展到与欧盟RoHS覆盖产品类别一致。AB2202法案仍在讨论中。
AB2202原定与SB50一样,在2007年1月生效,但最近有提议会延迟执行日期到2009年。
详情请参考:
http://www.dtsc.ca.gov/HazardousWaste/EWaste/index.c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