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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相关标准介绍

2006-11-30 11:48:10     浏览次数:1051  文字大小:【】【】【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和2月13日分别颁布了2002/96/EC(WEEE)及2002/95/EC(RoHS)指令,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且分别于2005年8月13日和2006年7月1日正式执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瑞士等也先后制定了或正在制定本国的类似欧盟WEEE&RoHS的相关环保法规。

      我国也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并陆续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等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现主要介绍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管控对象:

        2007年3月1日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品除外),包含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管控物质: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或元素。

      含量限制:

        每种均质材料、或现有方法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体积小于4mm3的产品)中的镉含量不得超过0.01%,铅、汞、六价铬、PBB、PBDE的含量均不得超过0.1%;金属镀层中的铅、镉、汞、六价铬的管控为不得有意添加。

      标识要求:

        中国的《管理办法》分两步走的方式来推动:

          第一步: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后,限于经济、技术上的原因,还没有有毒有害物的限量要求,但对于有毒有害物含量超过含量限制标准的,必须在产品或说明书中对有毒有害物进行标识,对含有有毒有害物的部件进行有毒有害物名称及含量的标识。

        标识要求如下(图形颜色、大小等具体规格要求可参照《标识要求》详细规定):

        如果产品不含有(“含有”指有毒有害物含量超过限量标准)有毒有害物,以图1方式标识;如果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2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表1格式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图2中数字“10”表示环保使用期限的年数,具体数字由制造商根据相关资料自行规定)。

 

        第二步:制定一个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被放入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要通过CCC强制认证才可上市销售,也即产品一定不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含有,即使进行标识了也不得上市销售。

 

 

中国RoHS与欧盟RoHS之比较

比较类别

中 国

欧 盟

管控对象

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电子电气产品(医疗、监控设备除外),范围更广

管控物质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限量要求

镉含量不得超过0.01%,铅、汞、六价铬、PBB、PBDE的含量均不得超过0.1%

镉含量不得超过0.01%,铅、汞、六价铬、PBB、PBDE的含量均不得超过0.1%

执行方式

两步走:第一步,自我明示,即使有不符合限量要求的,标识后仍可上市销售。第二步,通过CCC强制认证才可上市,也即不符合限量要求的不能上市销售。

一步到位,不符合限量要求的不能上市销售;

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但查到不符合者将处以严厉处罚。

 

      几点说明:

        1、  包装材料标识按国标“GB 18455-2001”要求标识,如不参与销售环节的包装可不标识;

        2、  为了减轻上游供应商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标识可以只出现在终端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3、  欧盟还另外有专门制定包装材料指令和电池指令,电子电气产品的包装材料和电池本体分别满足这两个指令即可,不需要另外满足RoHS指令;中国没有单独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或通用的包装材料和电池的有毒有害物相关规定,电池有毒有害物的管控包含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

        4、  医疗电子设备与器械也在中国《管理办法》范围内,欧盟RoHS则未列入。

        5、  传统意义上的“白家电”如冰箱、空调、洗衣机等,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其有些组件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单独供应给“白家电”整机生产商时不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但其单独出售时则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而“黑家电”如电视、影碟机、音响等则要符合《管理办法》。但欧盟RoHS则没有白、黑家电之分,都要符合RoHS要求。

        6、  汽车用电子产品,如果是专为汽车配套设计制造的、直接供给汽车制造商的不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但如果是单独出售、可用在汽车上的电子产品则要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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