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5日,美国纽约州州长签署通过了《充水式悠悠球玩具禁令》和《2008年儿童产品安全和召回产品管理法》两项法案。
充水式悠悠球玩具禁令
该法令规定,从2008年12月4日起,禁止销售、进口、生产和分销充水式悠悠球玩具。根据该法令,充水式悠悠球玩具包括充水式悠悠球或类似玩具,这类玩具通常使用橡胶或橡胶类材料,形状为充有液体的玩具球,与弹力绳相连,绳子另一端有指环。
2008年儿童产品安全和召回产品管理法
该法案禁止在纽约走销售被召回的玩具和其他儿童产品,并要求儿童产品的销售商将相关召回事宜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没有禁止销售或分销被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的儿童产品或耐用婴幼儿产品,而且也没有针对儿童产品或耐用婴幼儿产品的标签要求。
法令主要内容:
2009年3月4日生效的条款
耐用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在纽约州分销、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耐用婴幼儿产品时,必须附带一张产品安全卡,提供给初始购买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卡的用途只供便于产品回收或提供安全警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009年7月1日生效的条款
儿童产品和耐用婴幼儿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附有标签,注明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批次号。销售商不得遮蔽必要的标签。零售商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无正确标签的儿童产品和耐用婴幼儿产品属违法行为。但是,法案生效日期(2009年12月31日)前订购或库存的此类产品,在法案生效日期后六个月内仍然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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