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中甲醛限量要求
甲醛是一种有强烈刺激臭味的气体,属有毒化学品。经印染或整理加工工艺后的纺织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甲醛。当纺织品和服装上的甲醛残留量达到一定的量时,就会对人体产生不良作用。各家和地区纷纷立法来限制甲醛的含量。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
国家 |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 |
中国 |
2003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三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A类):20;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 |
200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 18885—2002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I类):不可检出;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 装饰材料(Ⅳ类):300。 | |
瑞士等20国 |
2005年1月1日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又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 Oeko一Tex Standard 100一2005 |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I类):不可检出I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 装饰材料(Ⅳ类):300。 |
法国 |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 |
欧盟 |
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ling) |
婴幼儿纺织品、内衣及床上用品:30; 外衣:100; 窗帘、家具纺织品、地毯:300。 |
英国 |
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 释放甲醛:1000。 |
日本 |
日本商业与工业部根据日本第112号法令(1973)《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 法规》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 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 外衣;1000; 2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 |
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
婴儿用品:吸光度A~Ao:O.05以下(相当于15~20); 其他产品:75。 | |
日本纺织品检查协会标准 |
2周岁以内婴幼儿Af值:O.05(相当于15~20); 内衣:75以下; 男女衬衣;300以下; 男女便裤及裙子:1000以下。 | |
芬兰 |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
挪威 |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
美国 |
2005年1月31日,美国健康和公共事业部及公共卫生局发布的致癌物质报告中 |
甲醛被列入一类致癌物质,服装工业提出各种服装的释放甲醛限量为:500。 |
德国 |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款规定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
奥地利 |
BGBL,Nr。194/1990规定 |
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过1500时,需要标注。 |
荷兰 |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关规定 |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的商品进出口。该新规定并无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
采取措施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生产纱线、布料等产品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指标分类的含义,对于像布料这种不是最终消费的产品,可根据其甲醛含量实际水平标注其最终用途,或直接标注其甲醛含量值。这样可指导或引导下游生产企业选购。
对于缝制加工企业,不仅要重视对面料甲醛的有效控制,而且也要对所有里料和辅料(如缝纫线、粘合衬等)的甲醛严格控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符合标准的保证;另一方面,企业自己也应及时对主辅料进行检测,看甲醛含量是否合格,要摸清现存产品的甲醛含量是否超标。这样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符合甲醛限量要求。
测试方法:GB/T2912.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ISO14184-1《纺织物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测试仪器:UV-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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