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辐射管理规定最初作为“健康与安全辐射控制法规”见于法规531-542章,这些规定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电子产品:
任何一个制造、组装出的产品(或元件、部件及其组合),它:
1. 含有电子线路或作为电子线路的一个部件;
2. 工作中会发射出电子辐射(或在没有有效外壳的情况下其他的控制件发射电子辐射)。
FDA对电子产品辐射定义为:
——任何电离的或非电离的电磁辐射,或特指的辐射;
——电子产品工作时从电子线路中产生的音频、次声、超声波的辐射。
辐射类电子产品的种类有:
医疗:X-射线诊断仪,超声波图像仪,微波或超声辐射热治疗仪,微波辐射血液加热器或灭菌器,激光辐射凝固器;
非医疗:微波炉,电视接收机和监视器(显示器),演示用激光器,工业用X射线系统,无绳或蜂窝移动电话,工业用RF多层塑料材料封口机器,激光CD播放机;
FDA管制的消费类电气电子产品范围(医疗设备除外)
——有电离辐射的电子产品;
——CRT显示方式的电视机或显示器;
——非电离辐射的电子产品;
——微波炉;
——蜂窝式移动电话;
——激光产品:激光笔、激光演示、激光显示器、CD播放器、DVD、CD-ROM、激光打印机等产品;
——太阳灯和太阳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