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诺斯州《铅毒害防预法》(LPPA) (410 ILCS 45/6):
去年12月,伊利诺斯州州长签署通过了法案SB 2860,使其成为公共法095-1019。该法对《铅毒害防预法》和《禁止含汞产品法》进行了修改。
从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为销售供货或转让任何部件总铅含量占总重量大于0.004% (40ppm),但少于0.06% (600ppm)或美国联邦、州法律法规设定的更低含铅量限值的儿童产品(参见备注),除非该产品带有警告声明,表明该产品中至少一个零部件铅含量超标。
警告声明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警告:含铅。如果吞咽或咀嚼可能危害健康。可能产生含铅灰尘。
关于警告声明的其它要求:
放置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如主显示板),使消费者在购买中查看商品时很容易看到;
不能被其它印刷内容遮挡; 清晰易读;并且与其它印刷内容在排印、版式和颜色上形成鲜明对比。
警告声明需符合《联邦有害物质法》16 CFR 1500.121条款的要求。
豁免:
LPPA不适用于以下消费电子产品中儿童接触不到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音像设备、计算器、无绳电话、游戏机、用于接入互动软件的带视屏的掌上设备及其相关外围设备。
备注:
“涂有油漆的玩具”:设计或意图为12岁以下儿童在玩耍中使用的涂有油漆的玩具。
“儿童珠宝”:为12岁以下儿童生产,及以该年龄段儿童为推销目标消费群的珠宝产品。
“儿童护理品”:制造商设计或意图为辅助6岁以下儿童睡眠、放松或喂食,或有助促进其 吮吸或出牙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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