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包装有毒物质防治法案》(Health and Safety Code, division 20, chapter 6.5, article 10.4,从第25214.11开始)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旨在限制产品包装中的铅、镉、汞、六价铬。自2006年1月1日起,销售或推销含镉、铅、汞或六价铬的包装或包装部件(故意将上述受限制金属加入生产和分销中)都是不合法的。另外,该法案限定包装或包装部件中偶然出现的受限制金属不得超过1ppm。同时,该法案包含了这些要求的豁免规定。
表格-1 2010年1月1日期满的豁免权
编号 |
包装 / 参数 |
豁免规定 |
期满日 |
1 |
再循环包装材料 |
包装或包装部件中没有故意使用受限制的金属,但是由于添加可再循环包装材料而超过了适用的最高浓度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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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再用包装材料 |
包装或包装部件是可再用材料,没有故意使用受限制的金属,但是超过了适用的最高浓度水平并符合某些条件。 | |
3 |
控制分销 |
包装或包装部件有控制分销,可再使用,且没有故意使用受限制的金属,但超过了适用的最高浓度水平。 | |
4 |
瓷质标签 |
1) 如果包装或包装部件是玻璃或陶瓷制的,有瓷质标签,测试时(垃圾萃取测试),符合:镉含量≤ 1.0ppm六价铬的含量≤ 5.0ppm,或铅的含量≤ 5.0ppm。 NB 含汞的玻璃或陶瓷包装或包装部件不在豁免范围内。 2) 含油漆的玻璃瓶包装或含适用陶瓷装饰的玻璃瓶包装中,油漆或适用陶瓷装饰符合:含铅量≤ 0.06 % (600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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