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们以GB 4943-2001标准中所规定的总质量不超过18kg 的移动式设备防火防护外壳和安置在防火防护外壳内的材料和元器件的可燃性试验为例,加以具体介绍。
一.样品准备
应用三个样品进行试验,对于防火防护外壳每一样品由一个完整的防火防护外壳组成,或由防火防护外壳上代表有效壁厚的最薄部分且要含有通风孔在内的切样组成。对安置在防火防护外壳内的材料,每个样品应由如下之一组成:
——完整的部件或
——代表部件上最薄有效壁厚的部分或
——代表部件上最薄有效壁厚的部分的厚度均匀的试验延长或试验条。
对安置在防火防护外壳内的元器件,每个样品应是完整的元器件。
二.样品处理
在进行可燃性试验前,样品应放入空气循环的烘箱内处理7d (168h),试验温度保持在进行温升试验时测得该材料所达到的最高均匀温度或者保持在700C 的均匀温度(取其中较高的温度值),此后将样品冷却到室温。
三.样品的安装
样品应按其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安装。
四.试验火焰
试验火焰应利用本生灯来获得,本生灯,灯管长度从空气主进气口处向上约为100mm。本生灯要使用热值约为37 MJ/ 的燃气。应调节本生灯的火焰,使本生灯处于垂直位置,同时空气进气口关闭时,火焰的总高度约为20mm。
五.试验程序
试验火焰应加在样品的内表面,实验位置的判定为因靠近引燃源而有可能会被点燃的点。对安置在防火防护外壳内材料的试验,允许将试验火焰施加到样品的外表面,对安置在防火防护外壳内的元器件的试验,试验火焰应直接施加到元器件上。
如果涉及垂直部分,则火焰应加在与垂直方向成20°角的方位上。如果涉及通风孔,则火焰应加在孔缘上,否则应将火焰加在实体表面上,在所有的情况下,应使火焰的顶端与样品接触。火焰加到样品上烧30s,然后移开火焰停烧60s,然后再在同一部位重复烧30s。本试验应在其余两个样品上重复进行,如果受试的任何部分有一个以上的部位靠近引燃源,则对每一个样品应将火焰加在各个不同的靠近引燃源进行试验。
六.合格判据
在试验期间,当试验火焰第二次施加后,样品延续燃烧不应超过1min,而且样品不应完全烧尽。
图一:摩尔实验室燃烧测试设备
摩尔实验室(MORLAB)配有先进安全和可靠性测试设备,可为广大客户提供安全测试解决方案及专业的可燃性试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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