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修订案。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曾于2011年12月20日就指令修订案的新条文达成非正式的三方会谈协议。
修订后的指令经理事会正式采纳后,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刊载当日生效,并须于18个月后在成员国实施,不过部分规定的过渡期会较长。修订后的指令包含下列主要规定:
范围:修订后的WEEE指令涵盖各类电器和电子设备。修订后的指令生效6年零1天后,除了下列(a)至(g)项,所有电器和电子设备均须归入附件III所列的6个类别之中。欧洲委员会须于指令生效后3年内检讨指令的涵盖范畴。
修订后的指令将不适用于下列电器及电子设备:(a) 拟用于外太空的设备; (b) 大型固定工业工具; (c) 大型固定装置;(d) 客货运输工具;(e) 专业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f) 专为研发用途而设的设备,仅限于企业对企业的供应模式;(g) 医疗仪器及体外诊断医疗仪器,以及有源植入式医疗仪器。
交回小型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成员国须确保分销商在零售店内或毗邻范围提供收集处,以收集已报废的小型电器或电子设备(其外围尺寸不超过25厘米),最终消费者无须缴付费用,也没有责任购买同类型号的电器或电子设备。小型电器或电子设备的例子有手提电话、摄影机及小型影音产品。
收集目标:各成员国均须确保生产商负责原则得到切实执行,在这基础上,每年须达到最低收集率。新修订指令生效当年起计4年后,即由2016年起,最低收集率将为45%,即以有关成员国在某一年收集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总重量为基础,计算出该总重量占该国之前3年投放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平均重量的比率。之后,成员国须确保收集量逐渐增加,到2019年,收集率应达到之前3年投放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的65%,或是该国境内产生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85%。
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尔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等10个成员国,由于缺乏有关基建以及电器与电子设备耗用水平不高,或会订立较低的收集目标。
回收再用目标: 成员国须确保生产商达到附件V订立的最低目标。目标分3个阶段达致。例如,由指令生效起至3年后,属于第4类的设备(即任何外围尺寸超过50厘米的大型设备),其中包括资讯科技和通讯设备、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必须达到以下目标:回收率达75%,循环再用率达65%;3年后回收率须达80%,准备循环再用率达70%;再3年后回收率须达85%,准备循环再用率达80%。
纳米材料: 指令加入一些字眼,以便欧洲委员会能评估是否须要修订附件VII,以处理电器及电子设备中的纳米材料。
付运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收紧了关于付运未坏电器及电子设备往非欧盟国家的法规。为区别电器及电子设备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当持有人声称拟付运的是旧电器及电子设备而非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时,成员国必须要求持有人提供下列证明:(a)发票及合约副本,注明该等设备是供直接再用,功能完全正常;(b)该批货物中每件设备的评估或检测纪录副本,例如检测证书、功能证明;(c)持有并安排付运该等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人士声明,该批货物中并无废弃物料或设备;(d)以充分的包装及适当的堆放方式,为货物提供适当保护,以免货物在运输、装货及卸货期间遭到损毁。
生产商注册: 修订后的指令简化了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的注册及汇报规定。不过,指令生效后,在成员国没有营业地点的生产商,仍须以书面授权方式在该国委任一名代表。
成员国的注册机构会在其网站提供其他成员国注册机构的连结,以便生产商或认可代表办理注册手续。
把指令转换为国家法规:欧盟《官方公报》刊载经修订的指令当日起计18个月后,所有成员国必须把指令的条文转换为国家法规,在国内实施。原来的WEEE指令(第2002/96/EC号指令)将被废除。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2f%2fEP%2f%2fTEXT%2bTA%2bP7-TA-2012-0009%2b0%2bDOC%2bXML%2bV0%2f%2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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