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2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陆续发布委员会法规(EU) No 835/2012、(EU) No 836/2012、(EU) No 847/2012和(EU) No 848/2012,针对REACH法规(1907/2006/EC)附件XVII(限制清单)进行修订,新增苯汞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条款,并对原有的汞、镉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条款进行修订。至此,REACH法规限制清单共有63类物质被纳入管控。
主要内容
新增第62、63条,分别涉及苯汞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条款:
62. 乙酸苯汞 CAS号:62-38-4 EC号:200-532-5 丙酸苯汞 CAS号:103-27-5 EC号:203-094-3 异辛酸苯汞 CAS号:13302-00-6 EC号:236-326-7 辛酸苯汞 CAS号:13864-38-5 EC号:- 新癸酸苯汞 CAS号:26545-49-3 EC号:247-783-7 |
限制要求 |
1. 2017年10月10日起,如果混合物中汞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01wt%,禁止这些物质或混合物制造、投放市场或者使用。 2. 2017年10月10日起,禁止含有一个或多个这些物质且汞浓度等于或大于0.01wt%的物品或任何物品部件投放市场。 |
63. 铅 CAS号:7439-92-1 EC号:231-100-4 及其化合物 |
限制要求 |
若任何单个部件中的铅浓度等于或大于0,05wt%,该珠宝不得投放市场。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投放市场的、用于珠宝制造的零部件产品。 |
定义 |
“珠宝物品”指的是珠宝、仿珠宝物品及发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刺珠宝; 手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扣。 | |
豁免产品 |
水晶玻璃、钟表内部消费者不可接触的零件、非合成或再生的珍贵宝石及准宝石、瓷釉。 |
对第18a、23条关于汞、镉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18a. 汞 CAS号:7349-97-6 EC号:231-106-7 |
内容概要 |
5.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人员使用的测量工具,在2014年4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a) 气压计; (b) 湿度计; (c) 压力计; (d) 血压计; (e) 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 (f) 张力计; (g) 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 (a)~(g)的限制也适用于以未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的测量仪器(但是将会被灌入汞)。 6. 第5点的限制不适用于: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 2012年10月10日前用于流行病研究的血压计; (ii)临床验证研究的无汞血压计的参考标准。 (b) 至2017年10月10日,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使用水银温度计的测试; (c) 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7. 2014年4月10日后,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不得投放市场: (a) 汞比重瓶; (b) 用于测定软化温度的计量装置。 8. 第5~7点不适用于: (a) 截至2007年10月3日,已超过50年的测量仪器; (b) 公众展览中陈列的为文化和历史用途设计的测量仪器。 |
修订 |
删除第4点 增加第5-8点 | |
23. 镉 CAS号:7440-43-9 EC号:231-152-8 及其化合物 |
内容概要 |
不得用于由以下合成有机聚合物(塑胶材料)生产的混合物及物品: 聚氯乙烯(PVC) [390410] [390421] 聚亚胺酯(PUR) [3909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10] 醋酸纤维素(CA) [3912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391211] 环氧树脂[3907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 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 [390791]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3907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390210] 如果其塑胶材料中镉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01wt%,则由这些塑胶材料生产的混合物及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自2012年11月19日开始,委员会将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准备相关文档来评估其他塑胶材料中镉及其化合物的使用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
修订 |
对第1点内容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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