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根据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灯具。RoHS指令涵盖下的有害物质物质及限值为:铅(0.1%)、汞(0.1%)、镉(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0.1%)、多溴二苯醚(0.1%)。
从2012年1月1日起,该禁令将对高强度放电灯以及长度超过9英寸的紧凑型荧光灯(CFL)生效。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值要求的高强度放电灯以及长度超过9英寸的紧凑型荧光灯将不得在加州销售或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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