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表示,根据REACH法规要求,各大已经或有可能首次生产或进口那些需在2010年11月30日前进行注册的物质的企业,进行后预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按照REACH法规要求,如果企业想利用八年的物质注册缓冲期,就必须在去年6个月期限的内对现有物质进行预注册。如果企业在当时还没有生产或进口这些物质(物质本身或包含在配制品、物品中的物质),但接下来要生产或进口这些物质,它们有权对这些物质进行“后预注册”。只要它们能在首次生产或进口相关物质的六个月内,且最迟在相关物质注册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提交一份预注册表,就仍然能享受注册缓冲期。
ECHA提醒各大企业,对这些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注册的物质的定义标准如下:
在欧盟生产或进口年均1000吨或以上的物质;被归类为致癌、致基因突变、有生殖毒性(第一类或第二类)的,在欧盟生产或进口年均1吨或以上的物质;被归类为对水生生物产生剧毒、可能对水环境产生长远不利影响(参见R50/53)的,在欧盟生产或进口年均100吨或以上的物质。
如果企业错过了后预注册时间,就要等到它们提交了完整注册文件后才能在欧盟生产或进口
物质。更多信息请见:
http://echa.europa.eu/doc/press/na_09_21_late_pre-reg_ends_final_20091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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